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洪河与张洪波、张洪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河,张洪波,张洪清,李玉焕,XX,张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18号原告张洪河,××族,邹城市××××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波,××族,兖矿××××医院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牟峰(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特别授权)。被告张洪清,××族,济宁××退休民警。第三人李玉焕,××族。委托代理人潘兴民(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第三人张永,中××××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洪河承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