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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岑茂兰与伍淑贤、黎秀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茂兰,伍淑贤,黎秀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岑茂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25。被执行人:伍淑贤,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2523。被执行人:黎秀娴,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26。关于申请执行人岑茂兰与被执行人伍淑贤、黎秀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淑贤、黎秀娴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岑茂兰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伍淑贤、黎秀娴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48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