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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庆忠与许佩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忠,许佩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王庆忠,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许佩凯,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申请人王庆忠与被申请人许佩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明龙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201108××××号,建筑面积78.5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1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