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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勇军与许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军,许永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罗勇军。委托代理人王恩厚。被告许永福。本院在审理罗勇军与许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罗勇军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