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刑执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龙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816号罪犯陈龙,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曹立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文强、唐京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汇报书等书证,管教干警代军、葛向阳及同监室罪犯李志东、祝青当庭所做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