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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一)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2736号原告戴某。被告刘某,现强制隔离于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邓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柳明和人民陪审员杨金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熊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小孩,夫妻共同生活后,由于被告染上毒品,原告曾经多次劝他戒,而他屡次不改,至2014年5月20日18时,在吸毒当中当场被民警抓获至今在柳州市航银路强制戒毒所。如今看到这种状况,本人经反反复复的思考,本人为了想要个安定而××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无法继续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吉祥狮电动车、电机号:GYl200W1lOl58520711,车架号:11014184l,(床上用品、苏泊尔电饭锅、相册本人、消毒柜、本人的衣物、日用品)归原告所有。原告戴某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戒毒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现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庭前向其作谈话笔录一份,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刘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柳公东强戒决字(2014)00018号《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刘某……现查明2014年5月20日18时许,刘某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红光大桥底的一个公厕男厕所第一个厕坑内以打针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刘某于2014年5月21日12时许,走在广西柳州市柳东区古亭大道时,被民警抓获。经查,刘某曾于2000年7月24日因吸毒,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8月7日被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刘某系吸毒成瘾人员。以上事实有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毒品检验报告单及民警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2014年12月1日,原告以被告吸毒屡教不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吉祥狮电动车、电机号:GYl200W1lOl58520711,车架号:11014184l,(床上用品、苏泊尔电饭锅、相册本人、消毒柜、本人的衣物、日用品)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庭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递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于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且刘某曾于2000年7月24日吸毒被强制隔离,系吸毒成瘾人员,故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原告以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邓媛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人民陪审员杨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熊婷婷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