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