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刚强与袁先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刚强,袁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田刚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双喜村一组,农民。被告袁先祥,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中坪村六组,农民。本院在审理田刚强诉袁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刚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刚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刚强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安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