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何忠显与刘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显,刘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何忠显,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被告:刘万利,男,汉族,1961年11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显与被告刘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忠显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忠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