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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比布拉,艾比布拉.萨伊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男,1980年5月11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比布拉.萨伊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10月30日、2014年1月20日对该犯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比布拉.萨伊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柱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向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