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通信用社与��圣仁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通信用社,林圣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通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负责人洪依仙,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鸿章,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林圣仁,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通信用社与被告林圣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伯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