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03号原告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1788740,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村委会西300米。法定代表人陶立萍,经理。被告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164472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田计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德威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诚实合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