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诚与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诚,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陈诚,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陈诚与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军银行存款或收入8315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建军自2015年5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李建军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