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商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润江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润江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佳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181号原告靖江市润江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安村。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建军(特别授权),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佳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润江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润江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虞峰审 判 员  季菲人民陪审员  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