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建春与马大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春,马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春,农民。被执行人马大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建春与被执行人马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陈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被告马大海于2014年12月1日归还原告周建春借款2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陈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