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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申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思涵和柳俊宇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思涵,柳俊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申字第00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思涵,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林开元,男,锡伯族,1984年8月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俊宇,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王思涵因与被申请人柳俊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思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桂琴审判员  马金宝审判员  庄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寅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