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与王利、赤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王利,赤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荆文翰,男,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孙玉明,男,5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宇飞,男,2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云亮,男,25,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利,男,40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芬。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诉被告王利、赤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以需要组织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撤回对被告王利、赤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荆文翰、孙玉明、张宇飞、张云亮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