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