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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楚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楚某,农民。被告刘某甲,下岗职工。原告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5年1月28日生一女孩刘芳,于1997年生一男孩刘某乙。原被告仓促结婚,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酒后闹事,双方从2011年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5年1月28日生一女孩刘芳,于1997年生一男孩刘某乙。原、被告双方因结婚证遗失,于2013年1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长达31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从双方于2013年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做到相互的尊重、理解、信任、包容,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