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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丽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序,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人黄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丽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黄丽容,女,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与申请人黄序为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黄丽容的代理人黄川页,男,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与被申请人黄丽容为夫妻关系。申请人称,黄丽容于2015年3月21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沿江路水厂附近路段被于海洋驾驶摩托车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昏迷至今,无法言语,无认知能力,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黄丽容目前实际健康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黄序请求宣告黄丽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黄序为黄丽容的监护人。经审查,2015年3月21日7时50分,于海洋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搭朱廷平沿沿江路西江河堤往苏村方向行驶,超过限定速度行驶至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三防办”前路段时,遇同向在前由黄丽容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在车辆临近时偏出路中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7日,高���区人民医院诊断黄丽容为:1.重型颅脑外伤、右额硬膜下血、左侧基底节区及右额叶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右额骨及前颅窝底多发骨折、头颅双侧多发皮下血肿;2.左胫、腓骨下段双骨折;3.全身多处擦伤;患者当时神志不清,不能言语。2015年5月23日,高明区人民医院诊断黄丽容仍处于浅昏迷状,不能言语,不能对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因黄丽容目前精神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丽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序为黄丽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