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冬兰与桂有生、桂球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兰,桂有生,桂球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刘冬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有生,农民。被告桂球生,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兰与被告桂有生、桂球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冬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