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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吴贵斌、吴楚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斌,吴某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13-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华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斌,男,汉族。被告吴某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斌、吴某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车辆维修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实际应收取13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57.5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5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37.5元)。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