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朱某某因被申请人李某某借款62万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过户。于2015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豫ACY0**号小型越野客车,豫A71S**号本田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申请人将来提起的诉讼是给付之诉,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财产、变卖恶意行为,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者难以得到保护。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豫ACY0**号小型越野客车,豫A71S**号本田越野客车予以查封,该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时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耿艳芳审 判 员 许 东人民陪审员 张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