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牟光辉、王晶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运街101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壮。被告牟光辉,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晶慧,女,现住长春市红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牟光辉、王晶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牟光辉、王晶慧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