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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谭健与谭启彬、韩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健,谭启彬,韩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11-2号原告:谭健。被告:谭启彬。被告:韩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健诉被告谭启彬、韩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60.00元,共计460.00元,被告谭启彬、韩小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