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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庆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宋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银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9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梅工资冻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