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灿荣,刘春华与陈美莲,佛山市粤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灿荣,刘春华,佛山市粤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美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45-1号原告:邓灿荣,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刘春华,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佛山市粤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33号丽雅苑21号商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40602000043465。法定代表人叶左忠。被告:陈美莲,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邓灿荣、刘春华与被告佛山市粤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美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灿荣、刘春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焕然审 判 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