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杭州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炳松。委托代理人:沈海春、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梦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0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合计3810.50元,由原告桐乡市钱林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