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晋,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柴某,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柴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福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晋、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杜某甲投注,赌资累计2万元。接受李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接受卫某甲投注,赌资累计2.3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1.5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8万元。接受张某甲投注,赌资累计0.7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0.4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3万元。接受卢某某投注,赌资累计1.46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0.7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76万元。接受原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接受酒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接受侯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接受卢某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0.1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1万元。接受原某投注,赌资累计0.48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0.3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18万元。接受杜某乙投注,赌资累计5万元,其中陈某甲涉及赌资4.7万元,柴某涉及赌资0.3万元。接受陈某乙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接受贾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接受齐某投注,赌资累计0.8万元。接受王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接受张某乙投注,赌资累计1万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为他人分配下级账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累计15.34万元,其中,被告人柴某接受8名参赌人员投注2.84万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柴某犯开设赌场罪在拘役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柴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投注的全部数额负责。陈某甲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在2012年10月后主动不再为他人提供赌博筹码,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并结合其缴纳罚金的情况对其合理量刑。被告人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从他人处取得的赌博网站管理员账号,多次单独或通过被告人柴某为他人分配赌博账号及赌博筹码,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累计15.34万元。被告人柴某在被告人陈某甲不在或不便时,受陈某甲委托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累计2.8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0年,被���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杜某甲投注,赌资累计2万元。二、2010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李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三、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卫某甲投注,赌资累计1.5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卫某甲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卫某甲投注,赌资累计0.8万元。四、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张某甲投注,赌资累计0.4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张某甲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张某甲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五、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卢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7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卢某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卢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76万元六、2010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原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七、2010年后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酒某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酒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八、2010年,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侯某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侯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九、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卢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卢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卢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十、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原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原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原某投注,赌资累计0.18万元。十一、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杜某投注,赌资累计4.7万元。被告人柴某利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杜某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杜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十二、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陈某乙投注,赌资累计0.2万元。十三、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贾某投注,赌资累计0.3万元。十四、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齐某投注,赌资累计0.8万元。十五、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王某某投注,赌资累计0.1万元。十六、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赌博网站管理员身份,接受张某乙投注,赌资累计1万元。被告人柴某、陈某甲开设赌场一案,由阳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供认不讳,与证人杜某甲、王某、张某丙、杜某、卫某甲、郭某、卫某乙、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某、酒某某、卢某、原某、宁某、陈某乙、贾某、齐某、王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吻合,另有阳城县公安局的归案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设置有下级账号的赌博网站上的账号,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该网站担任代理,被告人柴某受被告人陈某甲指使,使用陈某甲的网络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分配网络赌博账号和筹码,接受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柴某参与实施的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对全案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对本人实施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柴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晨啸审 判 员 姬国庆人民陪审员 杨海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彩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款利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第三条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