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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代县润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峰,代县润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北福苑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栋,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张峰,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街xx号。被告代县润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上馆镇西关段108线路南(雁靖西大街石牌坊东)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峰、代县润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4775.5元,由原告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