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杨一×,农民。被告:李××,农民。原告杨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宝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一×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二×,现就读于王兰庄中心小学。在结婚七年之间被告时常无缘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睡梦中甚至动手打人,原、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在双方家长劝阻下,继续生活。现在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存在,夫妻双方还有感情,况且孩子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2014年10月份,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故引发双方矛盾。2015年3月底,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婚生子杨二×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好,且育有一子,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作到慎重、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一×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张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汪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