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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陈洪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陈洪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黄建中,农民。委托代理人任秀明、刘景波,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与被告陈洪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黄建中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