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陈洪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陈洪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黄建中,农民。委托代理人任秀明、刘景波,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与被告陈洪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黄建中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