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贺丽花与刘凯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花,刘凯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贺丽花。被告刘凯将,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曙光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花诉被告刘凯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丽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丽花承担。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