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玲环与史忠吉、殷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玲环,史忠吉,殷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941-2号原告汪玲环。被告史忠吉。被告殷涛,成年。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邹城支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路2016号2单元402室。本院受理原告汪玲环与被告史忠吉、殷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史忠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地为枣庄市山亭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本案事故发生(即侵权行为地)在京台高速公路475KM+100M属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区划内,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史忠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史忠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史忠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