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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邹荣巧与乔代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升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