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邹荣巧与乔代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升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