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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55陶本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本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55号罪犯陶本林,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陶本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陶本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本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安全员工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全部罚金,目前考核得分8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浏阳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本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本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