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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丙印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刘丙印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刘丙印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5)第519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