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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明惠与罗玉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谢明惠,女,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李万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玉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惠与被告罗玉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明惠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谢明惠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跃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