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