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陈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3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辉路中海康城花园D区**栋26F。身份证号码:4416211983********。委托代理人朱荣詹,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棠,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沙田镇肖屋村委会金沙布**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71********。原告黄亮与被告陈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银行账户。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代为缴交了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亮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8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