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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渝北区富强活性炭厂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渝北区富强活性炭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渝北区富强活性炭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水溶洞村7社。经营者姓名晏晓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