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圣桂英、许明珠与许爱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桂英,许明珠,许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圣桂英,女,1936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许明珠,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许爱萍,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许爱萍银行存款83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