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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尹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成军,新泰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但自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17年多,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截至现在原被告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原告的儿子尹某甲、女儿尹某乙均未成年,现在尹某甲及尹某乙均已结婚并生育了子女,期间被告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付出了很多心血,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未发生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并过门同居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郭某某带有与前夫所生女孩尹某丙、原告尹某某带有与前妻所生长子尹某甲、长女尹某乙共同生活,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被告主张婚后两人天天因鸡毛蒜皮的事闹矛盾,被告认可闹矛盾后两人就不说话,至今原被告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双方已结婚多年,均为对方付出应尽的义务,今后应注意积极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