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井林与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井林,陈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98号申请人张井林,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碾子沟**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陈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河洛营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张井林与被申请人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井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磊驾驶的冀HM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齐百录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325**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磊驾驶的冀HM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张井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