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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二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苹与金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苹,金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595号原告:苏苹,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正阳三街48栋4单元1层25号。被告:金斌,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北龙家社区建泉委152栋1单元5层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苹诉被告金斌离婚纠纷,原告苏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苹撤回起诉。原告苏苹预交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苏苹承担。审判员  肖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