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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超与王小虎交通事故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王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吴超,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