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097号原告:许某,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殴打原告,且被告迷恋网络亦不关心孩子,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并未成功,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婚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现房屋已经拆迁,尚未安置,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于××××年9月生一女李某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今后在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