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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初字第166号原告解某某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粟尔,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涂某某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立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某某撤回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远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