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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卓诉被告李成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卓,李成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卓,男。法定代理人张永军,男。被告李成傲,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卓诉被告李成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卓的法定代理人张永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