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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新奇诉XX、王丹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奇,XX,王丹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孙新奇,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汉族,系XX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丹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奇诉被告XX、王丹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孙新奇承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