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新奇诉XX、王丹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奇,XX,王丹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孙新奇,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汉族,系XX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丹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奇诉被告XX、王丹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孙新奇承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玲 微信公众号“”